本报讯 历经十年的海灯法师名誉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被告敬永祥不服,已于8月24日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诉状。
1988年,新华通讯社在内部刊物上摘登了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了不同看法的信。1989年7月、8月,敬永祥又分别在海南《金岛》杂志和北京《报告文学》上发表《海灯法师神话的破灭》、《海灯现象——八十年代的一场造神运动》两篇文章,公开阐述观点。两文称“海灯的许多经历都由他说了算……海灯后来把年龄越说越大,海灯的年龄和他的身世一样,成了巴蜀之谜……海灯的武功不是靠他本人确有的功夫,而是靠记者宣传和领导支持……海灯的一指禅是假的……一些忠实的信徒纷纷寄赠供奉,海灯全家成了先富起来的人……”等等。
四川省高院认为,敬永祥在《报告文学》和《金岛》上向社会公开发表长篇文章,以及他在四川省民法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基本内容失实,贬低了海灯和范应莲的人格,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着其为海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然而,敬永祥在《申诉状》中称:“审判过程有违法定审判程序,故意回避案件最关键的基本事实,而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和节外生枝;判决中将其在四川省民法、经济法学会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作为侵权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且未在审判中审查。”
敬永祥同时还请求中国记协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采取措施保护其权益。